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25号原告康某某。被告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冰洁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