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817号
原告:陈立晓。
委托代理人:黄晓歌,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茶英。
被告:陈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晓诉被告周茶英、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100元,均由原告陈立晓负担。
审 判 长 高文丹
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
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