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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817号

陈立晓与周茶英、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立晓,周茶英,陈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817号

原告:陈立晓。

委托代理人:黄晓歌,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茶英。

被告:陈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晓诉被告周茶英、陈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100元,均由原告陈立晓负担。

审 判 长  高文丹

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

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