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69号原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淮勤,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新芳,男,1958年4月6日出生。被告乔长建,男,50岁。被告吴兴涛,男,50岁。
原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长建、吴兴涛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16日、2月25日,被告乔长建的同事甘继国与我公司签订两份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我公司的豫PF66**货车运送一批货物到郑州,货物到站后由被告吴兴涛验收货物后支付运费。货物验收后,被告吴兴涛称单位资金紧张未支付运费。2012年2月16日欠运费16500元,2012年2月25日欠运费9600元。后经追要被告吴兴涛支付运费4000元,下余运费22100元未支付。现请求二被告支付运费221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乔长建、吴兴涛的详细住址,本院亦无法查证,系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口市长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