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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社民小字第00014号

杨保胜某某与李其瑞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胜某某,李其瑞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社民小字第00014号原告杨保胜某某,男,生于1958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二户岗村东竹园49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5804283816。被告李其瑞某某,男,生于195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胜某某与被告李其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杨保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