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社民小字第00014号原告杨保胜某某,男,生于1958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二户岗村东竹园49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5804283816。被告李其瑞某某,男,生于195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胜某某与被告李其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杨保胜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兴林
审 判 员 程 纲
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新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