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祥均。曾于2008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建国。曾于2006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韩俊丽,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双俭。曾于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因打人致伤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国杰,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和平区鞍山道与陕西路交口附近,拦截被害人刘××,并出示假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以刘××嫖娼需要缴纳罚款为由,向其索取2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经事先预谋,在本市和平区新福方里附近拦截被害人叶××,并出示假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以叶××嫖娼需要缴纳罚款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后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在本市和平区新福方里×号楼1门×号被害人叶××家中骗得1万元,三名被告人将赃款俵分。2015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经事先预谋,由马祥均、刘建国在本市河东区嵩山道与天山南路交口附近,拦截被害人陆××,并出示假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以陆××嫖娼需要缴纳罚款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后马祥均、刘建国带陆××前往其住处取钱并与高双俭会合,三被告人在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第博雅园×号楼5门×号陆××家中骗得7000元,赃款俵分。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多次招摇撞骗,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具有未遂情节,且均系累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祥均对被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表示愿意退赃。
被告人刘建国对被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表示愿意退赃。其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刘建国系犯罪未遂。2、刘建国系从犯,作用相对于其他人较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的不是刘建国。3、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如果不去不正当场所做违法事情,就不会担心被处罚,不会让被告人得逞。4、刘建国自愿认罪,愿意赔偿。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建国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双俭对被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表示愿意退赃。其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意见,1、被告人高双俭系从犯,三被告人只是出示假警察证,没有穿警察制服等,高双俭是被动接受其他案犯的通知到现场,起到助威作用。2、高双俭虽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反复,但当庭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希望对被告人高双俭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答辩,1、三名被告人多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害人均为七十岁以上老人,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2、三名被告人事先预谋,共同实施,不分主从,平分赃款也表明共同犯罪的作用。3、被害人是否违法应由公安机关通过合法途径处理,不能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伙同孙××、侯××经事先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尾随被害人刘××至鞍山道陕西路交口附近,拦截被害人刘××,并出示假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刘××嫖娼需要缴纳罚款为由,向其索取2万元。后因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经事先预谋,在和平区河南路足疗店附近守候,见被害人叶××出足疗店后,尾随至新福方里附近拦截,并出示假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叶××嫖娼需要缴纳罚款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后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在本市和平区新福方里×号楼1门×号被害人叶××家中骗得1万元。三名被告人逃离现场并将赃款俵分。2015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在本市河东区嵩山道与天山南路交口附近,拦截被害人陆××,并出示假工作证,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陆××嫖娼需要缴纳罚款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后马祥均、刘建国带被害人陆××前往其住处取钱并与被告人高双俭汇合,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在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第博雅园×号楼5门×号被害人陆××家中骗得7000元。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逃离现场并将赃款俵分。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5日将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抓获,同年8月7日将被告人高双俭抓获。作案工具假警察证一个及马祥均的5666元、刘建国的1900元已扣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建国的家属代刘建国退款5667元,被告人高双俭的家属代高双俭退款5667元在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刘××(77岁)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25日10时路过鞍山道,被两名女子拦着让做足疗,其没有同意。到陕西路附近被一名男子(马祥均)拦住说“我是公安局的,你协助我们调查点事”,并拿出一个黑皮夹,上面有“公安”两字,还有警徽和穿制服的民警照片,其当时认为他是警察,问“你让我协助做什么”。他让其上一辆黑色轿车,车里有四个人,前排两人,后面其左右各两人。自称警察的男子说“你涉嫌嫖娼,把你带到分局专案组处理,到时你就什么都没有了,身败名裂,还有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罚款”。车上的其他几个人也威胁,让交钱。其害怕,问罚多少钱,他说罚2万元,其说回家去拿。他们开车到陕西路与鞍山道交口附近,其下车去拿钱,一名男子跟其到马路对面,见其要打电话报警就跑了,开车离开现场。其当时报警了。被害人刘××指认出辨认版8号照片男子马祥均是当日冒充警察,并开车的人;指认出9号照片男子刘建国是当日坐在车内挨着其左侧的人;指认出另一辨认版中的9号照片男子高双俭是当日坐在车内挨着其右侧,并和其取钱的人。2、被害人叶××(71岁)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1日11时许,从××与多伦道交口的足疗店做完足疗出来,到新福方里×号楼下时被三名男子拦住,他们自称是公安民警,拿出证件,是黑色长方形皮夹,翻开皮夹下方有一枚国徽,因为当时害怕没太看清。三名男子说其在足疗店做按摩涉嫌违法要把其带走,不然就交罚款。其一害怕说交罚款,回家拿。期间三名男子还和他们队长打电话,说不交罚款就把其带走,要交11000元,包括6000元罚款、5000元保释金。其说只有1万元,三名男子和其到新福方里×号楼1门×号,其从家里拿了1万元现金,后在和平区福中网吧门前,将1万元给了三名男子。找他们要收据,三人说下午送来,就离开了。其后来感觉不对劲,报警了。被害人叶××指认出辨认版3号照片男子高双俭、8号照片男子马祥均、9号照片男子刘建国,就是当日冒充警察骗其钱财的三名男子。3、被害人陆××(74岁)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31日8时许,到河东区警民路的一个足疗店按摩,二十多分钟后出来。14时许到嵩山道与天山南路交口的市场买菜,被二名男子拦住,一个河北省口音(马祥均)、一个秃顶(刘建国),其中河北省口音男子说是河东分局的民警,并亮出一个黑皮工作证,其看见有警徽标志。他还说是河东分局办公室的,平时不出来,这几天分局有行动都出来巡逻。问其去过足疗店吗,其说早晨去过。他说其在足疗里搞非法活动,有视频,其现在是嫌疑人需要拘留,也有可能罚款,之后他给队长打电话说了其一些好话,又说跟其回家拿身份证。其和二人到小区门口时又来了一个男子(高双俭),先前的二人说这个男子是他们一个单位的,后他们三人进了其家。秃头男子跟其爱人说他们是警察,说其在足疗店搞非法活动,如果不交罚款就要拘留,并说要罚款2万元。其爱人挺害怕,拿出7000元给了秃头男子。又一起到楼门口,他们看了其身份证,说以后多注意就走了,当时不让跟着他们。后感觉被骗,报案。被害人陆××指认出辨认版中9号照片男子刘建国、7号照片男子马祥均、10号照片男子高双俭,均是当日冒充警察骗取其钱财的人。4、证人周××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1日11时许,丈夫叶××回家说,他在河南路足疗店做按摩出来时被三名警察拦住。这时有三名男子进屋,一名男子拿出一个黑皮的人民警察证给其看,并说是治安科的,现在是扫黄打非期间,要拘留叶××8个月,如果不拘留,就交6000元罚款、5000元保释金,共11000元。其一听就蒙了,说少交点。其当时觉得这几个人都是在执行任务的警察。后叶××从家中拿了1万元现金要和他们走,对方问拿钱了吗,叶××从口袋里拿出钱给他们看。对方说把钱交了就让叶××回来,其说一起去被拦住了。他们走后,其觉得不对劲,报警了。并指认出辨认版9号照片男子刘建国、8号照片男子高双俭、5号照片男子马祥均,是当日冒充警察骗取叶××钱财的人。5、证人张××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31日8时许,丈夫陆××出门干活去了。14时许回家时跟着三名男子。一个外地口音男子(马祥均)跟其说,他们是公安河东分局的警察,并拿出一个黑皮的警察证晃了一下。还说其丈夫违法了,要收教8个月,不去收教就罚款。其问多少钱,他说要2万元,其说没有那么多,后凑了7000元现金给对方,他将钱给了秃顶男子。他们说要带其丈夫到分局办些手续,陆××跟着三人出门,一会儿回来说他们已经走了。并指认出辨认版9号照片男子高双俭、3号照片男子刘建国,都是当日冒充警察骗取陆××钱财的人。8号照片男子马祥均,是当日向其出示警察证冒充警察骗取陆××钱财,其将7000元交给这名男子。对民警出示的假警察证进行辨认,证实就是“用这个工作证冒充警察骗的陆××钱财”。6、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其、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侯××事先商量好,由他们四人冒充警察在足疗店门口等着,有出来的人就拦住说嫖娼了,以罚款为由骗钱,其负责跟着被害人看是否报警。在马祥均车内见过一个黑皮的警察工作证。不清楚每次找被害人要多少钱,分其几百元。2015年3月25日9时许,马祥均打电话让其开车往鞍山道方向走,其知道去招摇撞骗。10时许,看到刘建国,马祥均、高双俭、侯××弄着一个老头,高双俭跟老头说话,后都进马祥均开的车里。一会儿,被害人下车,马祥均给其打电话让跟着对方。其见对方进入一个院子和一男子说话,将情况告诉马祥均,大家都撤了,这次没有骗到钱。孙××指认出辨认版9号照片男子是高双俭,并对鞍山道67号院辨认,系被害人回去拿钱的位置。7、监控截图,证实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侯××在案发地点鞍山道与陕西路口,与被害人交谈、打电话,以及孙××驾驶车辆出现在案发地点,下车在路边打电话、望风的情况。业经被告人辨认。8、光盘、录像观看说明,证实2015年7月1日,和平区新福方里靠近多伦道口方位,10时53分10秒至11时9分57秒,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与被害人叶××一起行走的情况。期间,11时1分28秒高双俭与叶××边走边谈,马祥均、刘建国尾随;11时2分10秒,三名被告人在路边与被害人叶××交谈。业经被告人辨认。9、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马祥均身上扣押现金5666元、黑色手机2部;从马祥均驾驶的车牌照津Q×××××丰田牌轿车内查获一个假人民警察证;从刘建国身上查获现金1900元、蓝黑相间手机1部,均予以扣押。10、现场示意图、涉案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假人民警察证。业经被告人辨认。1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接警单,证实经被害人叶××、陆××、刘××相继报警,2015年7月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8月5日将刘建国、马祥均抓获,同年8月7日将高双俭抓获。12、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等人招摇撞骗作案时使用的工作证,经天津市鉴定中心鉴定,警号230110、民警姓名石××的人民警察证为伪造证件,但该部门无法出具文字证明。1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马祥均曾于2008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6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建国曾于2006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双俭曾于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至2001年四次被劳动教养;201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14、被告人马祥均在检察机关的口供,供述其、刘建国、高双俭和孙××、侯××商议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在洗头房附近等候,选择按摩出来的岁数大男的跟着、拦下,冒充警察,以对方嫖娼为由找对方要罚款,让对方去银行取钱或去家里拿钱。如果去银行取钱就让孙××跟着,看到对方报警就通知跑,骗来的钱给孙××少,其他人平分。2015年3月底一天,侯××、刘建国发现被害人,给其打电话让过去。在车上,几人以被害人嫖娼为由找对方要罚款,还以拘留,通知家属要挟,具体找对方要多少钱想不起来了,后来对方同意回家拿钱。老头下车去拿钱,孙××跟着,其开侯××的车,后来发现对方报警就跑了,这次没有弄到钱。2015年7月初一天上午,其发现一个老头从洗头房出来,打电话告诉刘建国、高双俭。被害人从××往多伦道方向走,刘建国、高双俭将被害人拦下,其也赶过去,高双俭让老头交罚款,其问刘建国罚多少钱,刘建国说罚款6000元、保释金4000元,还说是队长。被害人带其三人去家里拿钱,对方妻子在家,对方给了1万元,钱平分了。2015年7月底一天上午,在河东区警民路附近的洗头房等候,侯××发现一个老头去了洗头房,其、刘建国、高双俭过去时老头走了。下午13时许,侯××发现这个老头在武警医院附近出现后跟着,在香山道市场追上老头,其、高双俭、刘建国都过去,拿出警官证以老头嫖娼为由将他带到偏僻处,以要拘留吓唬,要罚款,老头害怕同意交罚款。其、刘建国、侯××和老头坐出租车去津滨大道老头家拿钱,高双俭和其汇合。老头妻子也在,找对方要了7000元。高双俭在楼道口还跟老头说以后别再去洗头房之类的话。后让孙××开车接的,给孙××几百元,剩下钱平分了。15、被告人刘建国在检察机关的口供、辨认笔录,供述警察证是马祥均让孙××在网上做的,用来冒充警察。其、马祥均、高双俭、侯××冒充警察以嫖娼需交罚款向被害人要钱,孙××负责看着人,分给他的钱少。与被害人谈××主要是马祥均负责,骗来的钱平分。2015年3月这次具体情况想不起来了。2015年7月,其、马祥均、高双俭去河南路足疗店守候,发现一个老头从足疗店出来,尾随并拦下。出示假警官证冒充警察,说他嫖娼需缴罚款,老头把其三人带到他家,老头妻子也在,最后拿了1万,钱平分。2015年7月,其和马祥均在河东区警民路一个足疗店守候,发现一个老头从足疗店出来,尾随并拦下,出示假警官证冒充警察,说他嫖娼要缴罚款,对方害怕,带其和马祥均到家中拿钱,高双俭也到了,对方在家里给了其三人7000元,后平分了。刘建国指认出辨认版4号照片男子就是同伙孙××。16、被告人高双俭在检察机关的口供,供述刘建国让其一起招摇撞骗。2015年3月底,刘建国打电话让过去。在车上以被害人嫖娼为由找对方要罚款,还以拘留、通知家属要挟对方,具体要多少钱想不起来,对方下车去拿钱,后来因为报案人报警,这次没有弄到钱。2015年7月初一天上午,其、刘建国、马祥均去河南路附近的洗头房守候,分别在不同地方等,刘建国打来电话,最后在一个小区里拦下被害人,其几个人以对方嫖娼为由找对方要罚款,还以拘留吓唬对方,说要罚6000元、保释金4000元,被害人带着其三人去他家,他妻子在家,对方给1万元,钱三人平分了。2015年7月底,刘建国打电话让其去津滨大道附近的小区,在被害人家楼下和马祥均、刘建国碰面。其还和被害人说了别再去洗头房之类的话,具体分多少钱记不清了。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嫖娼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惩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指控招摇撞骗被害人刘××一节为犯罪未遂,予以更正。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已实施了冒充警察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及正常活动,此起犯罪应为既遂。被告人未达到获得钱财的目的,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量。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实施了三次招摇撞骗,是多次犯罪属情节严重,不予支持。因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此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认定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事先预谋,均参与具体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相互配合,俵分赃款,不分主从。被告人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且均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招摇撞骗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针对老年人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愿意退赃的意见予以采纳,所提从犯、被害人过错的意见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祥均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建国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高双俭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祥均的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被告人刘建国刑期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被告人高双俭的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
二、收缴马祥均、刘建国、高双俭退赃款一万七千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叶××一万元,发还陆××七千元。
三、收缴作案工具假人民警察证一个、被告人马祥均的手机二部、刘建国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媛
代理
审判员 潘玉良
代理
审判员 邢瑾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雯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