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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催字第26号

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金志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催字第26号

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流水东苑3幢105室-3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锐,总经理。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号码为00100041/28210887,票面金额陆万叁仟玖佰柒拾玖元贰角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出票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尚利服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持票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