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催字第26号
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流水东苑3幢105室-38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锐,总经理。申请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号码为00100041/28210887,票面金额陆万叁仟玖佰柒拾玖元贰角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出票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尚利服装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持票人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悦和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娄 磊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