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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4民初89号

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世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世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89号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张耀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世锋,男,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本院在审理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世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将欠费缴清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天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