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101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刘荣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男。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臧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