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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1018-2号

张洪岩与李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岩,李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1018-2号原告张洪岩,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李玮,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家具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岩与被告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00元,减半收取5,7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佳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