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特3号申请人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4层C座04A。法定代表人李广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娟,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怀文,女,1990年2月9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150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海淀区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一、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怀文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至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工资一千二百元;
二、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怀文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至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超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二千元;
三、驳回张怀文的其他仲裁请求。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主要理由是:张怀文隐瞒考勤、休假流程单据等证据,导致海淀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张怀文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张怀文隐瞒考勤、休假流程单据等证据,导致海淀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但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11505号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乐想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顾萍
代理
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