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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79号

申请执行人杨风兰与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凤兰,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兰,女,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西街园池胡同。

法定代表人:徐春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凤兰与被执行人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凤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令,责令被执行人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凤兰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延边春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存款及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