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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492号

蒋泽鹏与刘金生、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泽鹏,刘金生,李玉华,刘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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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蒋泽鹏。被执行人刘金生。被执行人李玉华。被执行人刘章。申请执行人蒋泽鹏与被执行人刘金生、李玉华、刘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万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泽鹏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金生、李玉华、刘章共有的座落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站前路106号铺面(证号为:房权证冷水滩字××号、70××64号)和冷水滩区站前路107号铺面(证号为:房权证冷水滩字××号、70××61号)的房屋,且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