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4初字404号

李学平与董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学平,董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初字404号原告李学平,农民。被告董有文,农民。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杨,经理。地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平与被告董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平撤回对被告董有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学平负担。

审 判 员  徐 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李宝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