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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477号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477号

原告:姜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