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477号
原告:姜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477号
原告:姜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