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81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汇景苑),组织机构代码68392191-6。法定代表人杨三,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克勇,男,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宋海燕,女,汉族,出生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交纳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