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32号
原告:翁威君。
被告:金勇峰。
被告:严昆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威君与被告金勇峰、严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威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威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周巧萍 关注公众号“”
翁威君与金勇峰、严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32号
原告:翁威君。
被告:金勇峰。
被告:严昆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威君与被告金勇峰、严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威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威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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