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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32号

翁威君与金勇峰、严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翁威君,金勇峰,严昆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32号

原告:翁威君。

被告:金勇峰。

被告:严昆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威君与被告金勇峰、严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威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威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周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