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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民初198号

任家凤与肖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家凤,肖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198号原告任家凤,女,196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肖白军,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任家凤诉被告肖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林承友独任审理,于同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家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白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380元,并承诺几日后偿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该借款。2015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因此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其所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肖白军欠原告任家凤款13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清偿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肖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任家凤借款1380元。如果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承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润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