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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826号

陈振国诉蒲长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振国,蒲长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26号原告陈振国,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蒲长国,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陈振国诉被告蒲长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振国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利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