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26号原告陈振国,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蒲长国,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陈振国诉被告蒲长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振国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利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