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787号
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7号1-3层(西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丽霞,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钱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钱丽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