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善述,农民。被执行人杨猛,农民。被执行人李宏伟,农民。被执行人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西段热力公司院内。申请执行人赵善述与被执行人杨猛、李宏伟、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猛、李宏伟、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赔偿赵善述100482.65元,诉讼费2309.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猛、李宏伟、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105342.24元(含利息1142.7,执行费1407.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