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983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被执行人周文文,农业户口。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肥费征字(2015)3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肥费征字(2015)3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周文文系农业户口,其与张波在肥城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18日在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第一个子女,实施的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肥城市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440元的基数倍,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444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文文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肥费征字(2015)3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肥费征字(2015)3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伟
审 判 员 赵凡辰
人民陪审员 胡阔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