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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18号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8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纪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银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