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8号原告纪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纪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银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