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89号

朱方印与姚旭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方印,姚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朱方印,男,1953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旭峰,男,1967年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朱方印申请执行姚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