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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75号

张群诉付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群,付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张群,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付饶,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付饶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饶价值91,000.00元财产,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