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3号
原告:张汤岩。
委托代理人:李慧,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524-528号。
法定代表人:夏克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汤岩与被告温州鸿达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汤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汤岩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郑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