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上海金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赛将(第一被告),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李昆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平波,男,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金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赛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陆晓云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佳卿、被告王赛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金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8月20日,金春驾驶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出租车与第一被告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停运损失660元;上述损失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的由第一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赛将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同意承担停运损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书面辩称: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我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8时30分,第一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华徐公路徐民路口北侧5米处,适遇案外人金春驾驶登记车主为原告的沪FV7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车损、金春车辆上的乘客张胜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春、张胜军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原告的车损进行评估,金额为2,000元。原告实际花费修理费4,395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修理费发票、维修清单、保险损失确认书复印件,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其损失包括停运损失660元,并提供《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每小时营收考核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复印件、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26日的车辆及人员营收情况表、停运证明(载明沪FV70**号车辆于2015年8月21日进厂修理至2015年8月23日下午)等证据证明其营运损失。第一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合理,故不同意承担营运损失。第二被告认为停运损失已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同意赔偿营运损失。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第一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车辆修理费,根据保险估损金额及实际修理情况,本院确认2,000元,该费用应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内赔付;
二、停运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计6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金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
二、被告王赛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金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停运损失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晓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