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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9-2号

汪玲玲诉何德群、左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玲玲,何德群,左从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9-2号

原告:汪玲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宣,男,汉族,居民。

被告:何德群,男,汉族。

被告:左从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玲玲诉被告何德群、左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玲玲于2016年2月17日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汪玲玲负担。

审 判 长  骆玉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