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59-2号
原告:汪玲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宣,男,汉族,居民。
被告:何德群,男,汉族。
被告:左从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玲玲诉被告何德群、左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玲玲于2016年2月17日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汪玲玲负担。
审 判 长 骆玉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