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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5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杨军、姚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杨军,姚文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5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负责人:蔡忠明,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永明,法务经理。

被告:杨军,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姚文青,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诉被告杨军、姚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丹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晓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