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51号原告马某甲。原告马某乙。原告马某丙。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告黄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视为其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8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1,764元,由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闵浩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