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瞿华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徐刚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谢永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刚祥、谢永平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晓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