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王店乡李集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波),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丰润花园*单元***室。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秉德
审 判 员 张惠东
代理
审判员 刘桂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