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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民终528号

张新建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淮阳县王店乡李集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又名王波),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丰润花园*单元***室。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秉德

审 判 员  张惠东

代理

审判员  刘桂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