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李学军。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昊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在开庭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李学军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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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与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李学军。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昊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在开庭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李学军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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