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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25号

李学军与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军,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李学军。被告深圳市德晖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昊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在开庭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李学军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风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