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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923号

新区欣赏装潢经营部与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区欣赏装潢经营部,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923号原告新区欣赏装潢经营部,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区南方不锈钢市场2009号-307。经营者钱志明。委托代理人董青、朱晔,江苏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方不锈钢市场2028号。法定代表人惠丽芬。

原告新区欣赏装潢经营部(以下简称欣赏经营部)与被告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惠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吉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赏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董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惠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欣赏经营部诉称:2013年11月20日,欣赏经营部与新惠鑫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欣赏经营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新惠欣公司硕放厂区的3X6中板开平机基础、0.3X3薄板开平机基础计贰台地基硂浇筑工程,工程造价为235000元。工程竣工后新惠鑫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要求判令新惠鑫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35000元。被告新惠鑫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新惠鑫公司与欣赏经营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欣赏经营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新惠欣公司硕放厂区的3X6中板开平机基础、0.3X3薄板开平机基础计贰台地基硂浇筑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35000元,价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价款应在工程结束一周内结清。工程结束后,新惠欣公司未付工程款。2015年11月26日,欣赏经营部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电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新惠鑫公司结欠欣赏经营部工程价款235000元事实清楚,欣赏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新惠鑫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欣赏经营部2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此款已由欣赏经营部预交),由新惠鑫公司负担(欣赏经营部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新惠鑫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新惠鑫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欣赏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