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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67号

余晓清与王萍白宗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余晓清,王萍,白宗纬,深圳融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67号

原告:余晓清,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蓝跃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萍,女,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白宗纬,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第三人:深圳融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957751-4。

法定代表人:白宗纬。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减、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天园(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