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67号
原告:余晓清,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蓝跃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萍,女,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白宗纬,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第三人:深圳融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957751-4。
法定代表人:白宗纬。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减、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 海 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天园(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