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3号
原告:李克俭,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庞玉海,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李克俭与被告庞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全部履行,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克俭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克俭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长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