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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23号

李克俭与 庞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克俭,庞玉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23号

原告:李克俭,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庞玉海,男,汉族,1952年12月27日生,住平原县原告李克俭与被告庞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1426民初1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全部履行,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克俭银行存款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克俭银行存款的查封。

审判长 刘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秀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