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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王利锋与被执行人周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锋,周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锋,男,1972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周亮,男,1985年8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锋与被执行人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强制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