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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42号

李霞丽诉代浪、张云云名誉权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42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李霞丽,代浪,张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2号原告李霞丽,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浪,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住隆昌县。被告张云云,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隆昌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霞丽诉被告代浪、张云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先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