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42号原告李霞丽,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浪,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住隆昌县。被告张云云,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隆昌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霞丽诉被告代浪、张云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先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