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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182号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英英、陆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英英,陆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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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82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英英,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陆灿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英英、陆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