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82号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英英,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陆灿民,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英英、陆灿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桂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顺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