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801号罪犯郝树川,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树川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4969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郝树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树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郝树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树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