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468号
原告:秦新生,男,汉族。
被告:何新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新生诉被告何新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新生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新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新生申请撤诉是因为被告何新广在开庭之前已将全部欠款偿还完毕。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新生撤回对被告何新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秦新生负担。
审判员 牛挺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