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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6号

韩术义与乔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术义,乔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号

原告:韩术义,农民。

被告:乔占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术义诉被告乔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乔占国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术义负担。

审判员  高凤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