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号
原告:韩术义,农民。
被告:乔占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术义诉被告乔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乔占国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术义负担。
审判员 高凤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