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世路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许吉庆,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许吉庆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17633.8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11245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00元,执行费16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68.8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17633.8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