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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403-5号

李婷与褚菲菲、何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婷,褚菲菲,何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403-5号申请执行人李婷,工人。被执行人褚菲菲,工人。被执行人何磊,工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婷与被执行人褚菲菲、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冯开迎名下的被执行人何磊所有的鲁A×××××号车辆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