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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强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强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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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强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大年村地心组18号。法定代表人傅德根。原审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栖商初字第790-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乐山市,本案应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之间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被上诉人南京强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该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大年村地心组18号,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管辖权,对上诉人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沙孝民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