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973号申请执行人倪国新被执行人方忠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003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忠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忠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忠华(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4的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