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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民初190号

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90号原告柳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倪有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