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3112号

韩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梅。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