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梅。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长伟
韩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金梅。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余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