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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538号

安静与张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静,张文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538号原告安静,1984年4月26日。被告张文瑞,1983年1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静与被告张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静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彬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洪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