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538号原告安静,1984年4月26日。被告张文瑞,1983年1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静与被告张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静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彬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洪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