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1161号

姚锐与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锐,吴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61号

原告:姚锐,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吴荣,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锐诉被告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姚锐负担。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