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22号
原告:毛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被告:潘超,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磊与被告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潘超的存款40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金额400000元的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毛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超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美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双双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